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25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新国誉手机店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新国誉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书面表示不予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