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198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陈涛镇永利家用电器门市部,住所地滨海县陈涛镇郭集街。
经营者:韦永利。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陈涛镇永利家用电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