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南京米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280号
案件名称原告夏炳异与被告南京米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炳异;南京米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80号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米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侯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兵,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南京米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夏炳异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夏炳异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米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