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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武陵区景色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7知民初134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武陵区景色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武陵区景色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7知民初134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区景色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柳菱社区沙港路224号(常英中学对面)。

经营者:孙英,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仕公司)与被告武陵区景色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景色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马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被告景色经营部的经营者孙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马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景色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罗马仕公司第9843775号“ ”、第9843776号“ ”、第20463508号“ ”、第19836994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景色经营部赔偿罗马仕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景色经营部负担。

事实和理由:罗马仕公司系一家设计、销售智能电源产品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以独立自主的产品设计和扁平化的网络直销,向全球消费者提供可轻松拥有的高品质产品,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雷桂斌分别于2014年2月7日、2012年10月14日、2017年8月14日、2017年6月21日申请注册第9843775号“ ”、第9843776号“ ”、第20463508号“ ”、第19836994号“ ”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9类。

罗马仕公司与雷桂斌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获得上述四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一直在移动电源、电池等商品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罗马仕公司经调查发现,景色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公证处依罗马仕公司申请就上述侵权行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景色经营部辩称,本方不构成侵权,对方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发生在2018年,为何当初不提起诉讼;

现在景色经营部对正规进货单据等都没有保留,不应当赔偿损失。

罗马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六组证据。

第一组,“罗马仕”商标公证书[(2017)深南证字第6793号];

第二组,“ROMOSS”商标公证书[(2017)深南证字第6792号];

第三组,商标授权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59125号]。

第一组至第三组证据拟共同证明罗马仕公司系“罗马仕”和“ROMOSS”商标合法权利人的事实。

第四组,罗马仕商标知名度资料。

拟证明罗马仕公司所享有的商标生产的商品在市场上是热销品牌,极具市场价值的事实。

第五组,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等。

拟证明景色经营部所销售的标有涉案商标字样的产品,并非罗马仕公司所生产,也没有获得罗马仕公司的授权的事实。

第六组,涉案商品实物。

拟证明涉案商品显著使用了罗马仕公司商标的特征,误导消费者,且质量低下,降低了罗马仕公司商品的社会评价的事实。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景色经营部对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不持异议;

对第四组证据不予认可,其不知道该类产品的存在;

第五组证据不予认可,其有正规进货渠道;

第六组证据,虽然收款收据是其开具,但不能确定该产品系其所卖。

本院对此认证如下:罗马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予以采信;

至于是否能达到其待证目的,本院将在下述文书“查明事实”及“本院认为”部分中予以查明及阐述理由。

景色经营部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雷桂斌分别于2012年10月14日、2014年2月7日、2017年6月21日、2017年8月14日申请注册第9843776号“ ”、第9843775号“ ”、第19836994号“ ”、第20463508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均为第9类。

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其后,雷桂斌与罗马仕公司分别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罗马仕公司获得上述四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且一直在移动电源、电池等商品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018年8月29日,受罗马仕公司代理人黄志强申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公证处对黄志强在景色经营部购物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2018)湘常鼎证民字第2554号]。

该公证书载明:2018年8月29日公证员陈静霖及公正人员刘敬随同黄志强来到湖南省武陵区芷兰街沙巷(港)路224(22)号,在招牌为“景色文具”(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名称:武陵区景色食品经营部)的门面内;

黄志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罗马仕充电宝,采用手机支付宝方式完成付款并截图,收到收款收据一张(单号0035954,公章常德市鸿升景色文具),金额55元;

所购产品在本处进行了密封,并加盖了“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公证处”印章;

由公正人员刘敬制作《现场工作记录》;

购物、封存全过程共拍得照片十三张。

罗马仕公司认为景色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已构成侵权,遂诉诸本院。

进行比对时,罗马仕公司未提交与涉嫌侵权产品同时期、同型号的正规产品实物进行比对,仅提交未加盖公章的《罗马仕移动电源鉴别方法》并进行了比对说明。

在本案庭审中,本院责令罗马仕公司提交授权生产厂家相关资料及与涉嫌侵权产品同时期、同型号的正规产品实物,但一直未予提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景色经营部是否侵害了罗马仕公司商标专用权并应赔偿其损失的问题。

罗马仕公司获得上述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且一直在移动电源、电池等商品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罗马仕公司有权就侵害商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要判断景色经营部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当确定景色经营部是否存在侵害行为。

本案中,罗马仕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公证处作出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并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实物,但未提交与涉嫌侵权产品同时期、同型号的正规产品实物,本院在庭审中责令罗马仕公司提交授权生产厂家相关资料及与涉嫌侵权产品同时期、同型号的正规产品实物,但一直未予提交。

罗马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景色经营部存在侵害行为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罗马仕公司所提“判令景色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罗马仕公司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第20463508号“”、第198369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承上所述,因尚无充足证据证明景色经营部已构成侵权,该经营部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故对罗马仕公司所提“判令景色经营部赔偿罗马仕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浚 审判员 朱梅安 审判员 詹险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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