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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恒德厨具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隆达厨房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024号
案件名称安阳市恒德厨具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隆达厨房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市恒德厨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隆达厨房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024号 原告:安阳市恒德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万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凯,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红阳,男,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8535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安阳市恒德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与被告黄红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恒德公司起诉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恒德”商标的侵权,停止在拼多多APP上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冒牌销售“恒德砂锅”的侵权行为;二、责令二被告在拼多多APP平台和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用25000元和公证费用2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春节前后,黄红阳在寻梦公司创办的“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公开使用原告“恒德”商标,销售非原告生产的炒锅、厨具,拼多多APP页面显示“恒德炒锅”等图片和销售广告。

截止起诉前,根据拼多多APP上显示的销售数据,被告至少非法获利1016592元。

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

本案现无证据显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在陕西省西安市,被告黄红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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