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1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永安办如家客栈,经营场所:巩义市永安办永安路中段。
经营者:付秋香,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永安办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