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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永安办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永安办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巩义市永安办如家客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1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永安办如家客栈,经营场所:巩义市永安办永安路中段。

经营者:付秋香,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永安办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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