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478号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原鳌峰街道南侧,光明路东侧)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煊斌。
被告:闽侯县上街摩尼卡蛋糕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源通东路**福晟钱隆公馆****楼**05商业网点(源通东路138-18)。
经营者:吴金标,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上街摩尼卡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