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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家乐百货商行与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927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新城区家乐百货商行与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新城区家乐百货商行;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家乐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朱二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波,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家乐百货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其与西安市新城区家乐百货商行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西安市新城区家乐百货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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