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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正浩等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黄益等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杨松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刑初349号
案件名称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正浩等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黄益等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杨松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正浩;谢素林;黄益;黄艳;乔伟;乔刚;杨松;王越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5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西一坊**1303,法定代表人谢素林。

诉讼代表人谢秋云,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

指定辩护人金明,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正浩,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蒲城县,汉族,专科文化,住广东省中山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蒲城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邵知渊,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素林,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汉族,专科文化,住广东省中山市,户籍所在地。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世锋,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晓帆,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艳,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兆熙,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伟,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刚,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金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松,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宇虹,广东盛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越,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宥晴,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被告人黄益、黄艳、乔伟、乔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杨松、王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谢秋云、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黄益、黄艳、乔伟、乔刚、杨松、王越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假冒注册商标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未经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许可,雇佣他人生产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并以该公司网店的名义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4万余元。

即: 1.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份,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多次向佛山市达咕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74282元;

2.2020年3月27日,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向南京市建邺区的陶志杰销售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5个,得款人民币262元;

3.2020年3至5月,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多次向刘林林销售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34136.21元;

4.2020年4至5月,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多次向罗春材销售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38901元。

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抓获,归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查获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433个。

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深圳市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照片等物证;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凌某、吴某、黄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陶志杰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黄益、黄艳、杨松、王越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报告;

支付宝、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黄益、黄艳假冒注册商标事实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黄益、黄艳未经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向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销售其雇佣他人生产的2000个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得款人民币67000元。

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益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黄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查获带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充电盒47个。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益、黄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黄益、黄艳的供述和辩解;

支付宝、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乔伟、乔刚假冒注册商标事实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乔伟、乔刚未经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生产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配件并销售给杨松、王越,累计得款人民币101620元。

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乔伟、乔刚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乔伟、乔刚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查获带有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充电盒245个。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乔伟、乔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配件照片等物证;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谭某、胡某、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乔伟、乔刚、杨松、王越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报告;

微信、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四、被告人杨松、王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松明知是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雇佣被告人王越对外销售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配件,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4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王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协助被告人杨松销售、打包、发货。

即: 1.2019年11至12月,被告人杨松、王越多次向谢素林、郭正浩销售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配件,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350元;

2.2019年11至12月,被告人杨松、王越多次向深圳市军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配件,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14633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松、王越多次向乔东领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配件,累计销售额人民币2160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晚被告人王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松、王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松、王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杨松、王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黄益、黄艳、乔伟、乔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杨松、王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黄益、黄艳、乔伟、乔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杨松、王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益与黄艳、被告人乔伟与乔刚分别共同实施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被告人杨松、王越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均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杨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艳、王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对于上述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已赔偿小米公司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黄益、乔伟、乔刚、杨松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黄艳、王越具有自首情节,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郭正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其至2023年8月28日止。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谢素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黄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黄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乔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乔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杨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王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单位深圳卓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正浩、谢素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松、王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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