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9号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樊文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倩,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军,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