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444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开发区宋兴全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陈庄社区和尚庄**。
经营者:宋兴全。
被告:宋兴全,男,1988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开发区宋兴全食品经营部,宋兴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650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