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初1246号 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金沙镇西安村。
法定代表人:高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吉林市力拓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石井街联合胡同**南。
法定代表人:赵万**。
被告:延寿县兴隆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镇东同庆街。
法定代表人:郭景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力拓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延寿县兴隆农机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桦甸市原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