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4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瑞芳,女,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瑞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知民初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