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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卢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4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卢涛副食店,住所地上蔡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MA45923N0K。

投资人:卢涛。

被告:卢涛,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环城乡王店村委贾庄村53附**。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蔡卢涛副食店、卢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20000元;

3、被告在《驻马店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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