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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新城易宝箱包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288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新城易宝箱包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新城易宝箱包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88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新城易宝箱包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城镇柳各庄村。

经营者:李玉荣。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碑店市新城易宝箱包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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