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23号 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梅,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梅花山开发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史忠奎,执行董事。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价实超市,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利,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利国五村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郭忠国。
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价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价实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00元,减半收取计24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