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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博超与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民终478号
案件名称史博超与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博超;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博超,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博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博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博超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史博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军华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健淋书 记 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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