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05民初493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沙塘镇还珠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03J。
经营者:陈彩军。
被告:陈彩军,男,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5************739。
是开平市沙塘镇还珠商店的经营者。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维达公司)诉被告开平市沙塘镇还珠商店(下称还珠商店)、陈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到庭参加诉讼,还珠商店及陈彩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达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维达公司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判令两被告赔偿维达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一、维达公司所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为维达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月7日至2030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6类,包括木浆纸、纸巾、纸餐巾、卫生纸、卸妆纸巾、纸手帕、纸垫、纸制洗脸巾、纸桌布、纸制或纤维制婴儿纸餐巾。
2002年2月8日,“”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
二、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根据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南粤第7883号公证书所保全的证物显示:位于开平市**********旁的显示“还珠生活超市”字样招牌的商铺(该商铺内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的名称为“开平市沙塘镇还珠商店”)所售卖的纸手帕,产品外包装印有“”标识,单价7元/条。
被控侵权产品经当庭拆封后并核验,维达公司指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颜色比正品浅、合格编号与生产日期不一致,字体印刷不如正品清晰,纸质花纹印刷不对称,纸张颜色略发黄。
三、维达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及制止侵害的合理支出维达公司主张本次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合计3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交通费160元。
四、其他查明的事项还珠商店是成立于2018年2月27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陈彩军,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烟草制品、日用品。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维达公司是第1350439号“”商标的注册人,维达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还珠商店未经维达公司许可,销售了侵犯维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如何确定本案经济赔偿损失的问题。
维达公司主张本案花费律师费5000元,其仅提供发票为证,并无相应的委托诉讼代理合同及相应的支付凭证予以佐证,不足为本院所采信。
本案中,维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还珠商店因侵权所获利益。
鉴于还珠商店属于经营杂货、规模较小的乡镇个体工商户,侵权影响范围有限,且属于初次侵权,侵权情节较轻。
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酌定还珠商店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000元(含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还珠商店为个体工商户,陈彩军为该店的经营者,陈彩军应与还珠商店承担共同责任。
陈彩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市沙塘镇还珠商店、陈彩军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开平市沙塘镇还珠商店、陈彩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4000元;
三、驳回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已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开平市沙塘镇还珠商店、陈彩军共同负担50元。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开平市沙塘镇还珠商店、陈彩军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