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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钊国与佛山市顺德区馨丽园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586号
案件名称梁钊国与佛山市顺德区馨丽园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钊国;佛山市顺德区馨丽园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86号 原告:梁钊国,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馨丽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宝涌工业大道仙塘新市场****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1426746P。

法定代表人:傅绮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二: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梁钊国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馨丽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丽园公司)、被告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梁钊国要求判令:1.馨丽园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梁钊国专利号为ZL20183069××××.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涉案库存产品、生产设备和模具;

2.天猫公司删除馨丽园公司店铺内侵权商品链接;

3.馨丽园公司赔偿梁钊国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4.馨丽园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梁钊国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馨丽园公司赔偿梁钊国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0年9月7日,馨丽园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馨丽园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管辖异议申请。

2020年9月23日,梁钊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钊国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钊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钊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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