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244号原告:上海自贸区徐家汇商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翰,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
法定代表人:邱记燃。
原告上海自贸区徐家汇商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坤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自贸区徐家汇商城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自贸区徐家汇商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自贸区徐家汇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自贸区徐家汇商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