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90号原告: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神舟路**。
法定代表人:黄丽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创视品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州市品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覃某1。
被告:周寿红,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视品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周寿红专利权[ZL**************“一种干法除尘机构”]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申请对深圳创视品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周寿红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欧菲影像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