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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464号
案件名称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64号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康奈路**第**、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6518502XG。

法定代表人:郑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欧艳,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N4F176G。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

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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