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4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巨蕾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上伊村下河路****第6间**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9EA06。
法定代表人:陈爱凡。
被告:姜豪,男,汉族,1993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巨蕾鞋业有限公司、姜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