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61号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被告:谷祥威,男,199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街道平康苑**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4。
法定代表人:闫晓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明诉被告谷祥威、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水明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