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63号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君,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兴,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许继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div>法定代表人:苏晓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许继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九点开庭,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由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