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22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得丽,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得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得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