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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和县尚好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40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和县尚好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尚好佳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初40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被告:太和县尚好佳百货店,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二郎镇二郎集中心街二郎镇农贸市场入口斜对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2MA2NYF7YOB。

责任人:刘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尚好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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