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3875号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睿吉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傅宅********。
经营者:陈静,女,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睿吉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