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96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城购物中心负一层全层。
法定代表人:猪某1。
被告:广州市尚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好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扣锁(TSAK-035),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