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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威与中山市佳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一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536号
案件名称丁国威与中山市佳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一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国威;中山市佳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一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36号原告:丁国威,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佳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工业楼(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赵道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一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彭立清,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国威与被告中山市佳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一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液体加热器的蒸汽导管缓冲结构,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国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计2243元,由原告丁国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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