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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梁传明、佛山三鼎立厨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贡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76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梁传明、佛山三鼎立厨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贡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佛山三鼎立厨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贡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69号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颜宝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三鼎立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村委会林上路。

法定代表人:梁传南,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佛山市贡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梁某1,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北流市*************。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三鼎立厨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贡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梁某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系专利号为ZL**************,名称为“节能蒸煮容器”的发明专利。

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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