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5民初175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775162633。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钤山镇恒庆百货商行,住,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钤山镇大岗山村委东江村小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21MA38RFHU1C。
经营者:杜兵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钤山镇恒庆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