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210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第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俞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毅,深圳市华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品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楼)。
法定代表人:彭琼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凡,该公司股东。
被告:深圳市益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品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益豪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热封刀及热封口装置,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19年*月*日立案。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