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振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振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廖振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皖12民初17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振飞,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诉被告廖振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古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朋到庭参加诉讼,廖振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诉称:该公司拥有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知名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2018年10月16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所经营的阜南县理想购物广场爱心店(已注销)查货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一箱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两箱,经鉴定均为假冒原告产品。

2018年12月14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南)市监罚字【2018】1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害商品共计三箱,罚款10000元。

廖振飞的行为侵犯了古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廖振飞立即停止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廖振飞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3.判令由廖振飞承担该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及本案受理费。

廖振飞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归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和古井贡酒原浆“古5”的商标注册人,二商标注册有效期分别为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自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涉案商品因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商标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制止他人假冒及擅自使用的权利。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南)市监罚字【2018】1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廖振飞经营的阜南县理想购物广场爱心店(已注销)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产品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系同种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标识与原告的所持用的注册商标相同,且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

在未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形下,上述销售行为构成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阜南县理想购物广场爱心店已被注销,廖振飞作为该店的经营者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古井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鉴于阜南县理想购物广场爱心店已被注销,古井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廖振飞仍存在销售假冒其公司生产的白酒的行为,故对于古井公司提出的廖振飞立即停止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由于双方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以及被告已就本案侵权行为被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处罚等相关因素,并适当考虑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本院酌情确定廖振飞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一、廖振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日内一次性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二、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廖振飞负担92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汝峰审 判 员  张利人民陪审员  杜梅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张星星书记员于杰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