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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51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51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徐汇乐业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被告:郑浩,男,1993年4月3日出生,居住地临沂市郯城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收取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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