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247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语浩,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凤连批发部,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蔡集街v>经营者:史凤连。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城区凤连批发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