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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成强厨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成强厨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成强厨卫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民初123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跃明,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成强厨卫店,住,住所地肥城市亿嘉装饰建材城****/div> 经营者:张成。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成强厨卫店(以下简称成强厨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强厨卫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强厨卫店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及销售单据上标注“欧派厨卫”相关字样的行为;

2.判令成强厨卫店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欧派(繁体)名家”、“欧派名家卫浴(意大利)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涉案花洒产品行为;

3.判令成强厨卫店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整;

4.本案诉讼费用由成强厨卫店负担。

诉讼过程中,欧派公司将诉讼请求明确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具体是指成强厨卫店侵害其第4378572号和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公司系“欧派”等注册商标权人,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9月28日,经欧派公司调查发现,涉案店铺存在侵权行为。

其中店面招牌及销售单据上标有“欧派厨卫”相关字样,取得的涉案花洒包装箱体标注“欧派(繁体)名家”、“欧派名家卫浴(意大利)有限公司”相关字样,涉案产品面板标注“欧派(繁体)名家”相关字样,欧派公司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店铺内系肥城市成强厨卫店。

综上,成强厨卫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标注“欧派(繁体)名家”相关字样的涉案花洒行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欧派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同时成强厨卫店销售标注“欧派名家卫浴(意大利)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涉案产品,具有明显攀附欧派公司品牌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欧派公司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成强厨卫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欧派公司依法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公司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证明欧派公司对“欧派”品牌较早进行注册及使用保护。

证据二、(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四、(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公证核对件内容为:(1)2016年1月,广州市工商管理局颁发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两份,证明第1128213号、第12088111号注册商标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商品上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商品上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2016年5月,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

(3)2016年5月,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品牌口岸中500强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该证书还载明欧派(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

上述证据证明欧派公司2016年获得的部分证书以及荣誉情况,进一步证明欧派公司以及享有的欧派商标品牌价值、知名度较高。

证据五、(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公证核对件具体内容如下:(1)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欧派公司品牌,广告费为伍佰柒拾万元;

(2)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欧派公司品牌,广告费为壹仟捌佰万元;

(3)2013年11月6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肆仟零肆拾陆万叁仟玖佰柒拾元;

(4)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欧派公司品牌,广告费为陆佰万元;

(5)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公司品牌,广告费为贰仟叁佰玖拾柒万元。

上述证据证明欧派公司耗巨资通过电视、户外广告等投入大量广告对欧派公司及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欧派公司及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六、(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2011年4日《临川晚报》(头版、第16版部分版面)、2011年8月26日《珠海特区报》(第18版部分版面)、2011年9月20日《安庆日报》(头版、第4版部分版面)、2011年9月30日《安庆日报》(第12版部分版面)、《上海橱柜2010》(部分页面)、2011年4月号《瑞丽家居设计》(部分页面)、2011年第6期《销售与市场管理版》(部分页面)、2014年第4期《装潢世界》(部分页面)、2017年12月10日出版第23期《现代家电》(部分页面)公证核对件,证明欧派公司在大量的杂志、报纸等平面媒体上对“欧派”品牌进行宣传的情况,进一步证明欧派公司及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七、(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015号公证书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其中公证书的内容为欧派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工商内档核对件,主要证明欧派公司自1997年开始使用“欧派”企业字号延续至今,欧派公司“欧派”企业字号使用历史悠久,目前欧派公司经营范围涵盖了家具、厨房、电器、建材、卫浴、门窗、灯具、装饰设计等多个领域。

证据八、(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56号及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成强厨卫店的涉案侵权事实,同时证明欧派公司为维权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的事实。

成强厨卫店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欧派公司系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四亿贰仟零壹拾玖万壹仟伍佰伍拾壹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等;

该注册商标经多次变更注册人,现注册人为欧派公司,有效期现已续展至2027年11月20日。

2007年6月7日,广州市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电炊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该注册商标经多次变更注册人,现注册人为欧派公司,有效期现已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09年4月24日,欧派公司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1月,广州市工商管理局认定使用在餐具柜、家具上的第1128213号“”商标和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和沐浴用设备上的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欧派公司为扩大其“欧派”品牌的影响力,于2012年10月30日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于2014年7月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于2013年11月6日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于2014年11月27日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于2014年10月22日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公司品牌。

欧派公司还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橱柜2010》、《瑞丽家居设计》、《销售与市场管理版》、《装潢世界》、《现代家电》等杂志、报纸上对“欧派”品牌进行广告宣传。

2019年9月24日,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9月28日,王守贞与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来到肥城市××大街××装饰建材城××楼××、××号的“欧派厨卫”店铺。

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PE昕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一台及标有“歐派名家”字样的花洒一套。

其中吸油烟机价格为650元,花洒价格为500元。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冉娟”名片一张及《欧派厨卫销货清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内、外景拍摄照片五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七张,公证人员将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三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56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本院当庭查验,实物封存完好,打开封存实物,内有白色纸盒装花洒一个,包装盒的六个面均印有“OPEIMJ”商标及“歐派名家”文字,包装盒侧面印有“欧派名家卫浴(意大利)有限公司(监制)”,地址为香港湾仔,地址为香港湾仔庄士敦道**大有大厦****印有二维码,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二维码,显示结果为“欧派名家卫浴(OPEIMJ)”及“欧派名家卫浴(意大利)有限公司(监制)”。

打开白色纸盒,内有花洒一组,在花洒组件的白色包装袋上均印有“OPEIMJ”注册商标及“歐派名家”文字,在花洒开关、手持喷头及淋浴头上均印有“OPEIMJ”注册商标及“歐派名家”文字,用手机企查查软件搜索“欧派名家卫浴(意大利)有限公司”,显示该公司为香港企业,成立日期为2011年1月27日,现已解散,解散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

本院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搜索到第11772096号“OPEIMJ”注册商标的情况,显示该注册商标现在有效期内,于2019年10月29日由欧派名家卫浴(意大利)有限公司申请转让给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皇岛陶瓷厂,于2020年4月9日核准转让。

欧派公司质证称对查询结果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查询结果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欧派公司并未主张该英文商标侵权,欧派公司亦有自己的英文商标“OPPEIN”,对于中国的消费者而言,产品上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一般是汉字,“歐派名家”四个汉字与“OPEIMJ”放在一起使用,更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产品系来源于欧派公司。

另查明,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欧派厨柜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依次变更名称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成强厨卫店系成立于2016年4月6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厨房用品、卫生洁具、水暖器材、家用电器批发、零售等。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系第1128213号“”和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以上商标的合法权益应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欧派公司主张的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均为沐浴用设备,涉案店铺上招牌及销售单上均使用“欧派”文字,与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文字读音、含义、排列顺序均一致,只是“欧”字的字体不一致。

在涉案花洒包装盒的正面、侧面、产品包装袋及产品上多处标注“歐派名家”字样,其中的“歐派”两字与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读音、字体、排列方式完全一致,且该“歐派名家”文字与欧派名家卫浴(意大利)有限公司的名称相比,对公司名称中的“欧”进行了繁体处理,明显具有攀附“”品牌的意图,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来源于欧派公司或与欧派公司有关联。

被控侵权商品虽与欧派公司主张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一致,但该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被控侵权产品在涉案花洒包装盒的正面、侧面、产品包装袋及产品上多处标注“歐派名家”字样的行为,该四个字中主要部分“歐派”两字与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读音、字体、排列方式均一致,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与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也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来源于欧派公司或与欧派公司有关联。

另外,欧派名家卫浴(意大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7日,其成立时间晚于欧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两个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

综上,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歐派名家”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成强厨卫店销售上述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以及其未经欧派公司的许可而在其店铺招牌、销售单上使用“欧派”两字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欧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成强厨卫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成强厨卫店的经营规模和主观侵权故意等情节,酌情判定成强厨卫店向欧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肥城市成强厨卫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店面招牌、销售单上标注“欧派”文字的行为;

二、肥城市成强厨卫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三、肥城市成强厨卫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元;

四、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由肥城市成强厨卫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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