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8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0759270。
被告:贵阳乌当胜海五金店,经营场所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经营者:李胜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乌当胜海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