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513号原告:内蒙古御盛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富亭,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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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润平,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伟,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民区马占光牛肉专卖店一分店,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清真大寺**门脸。
经营者:马占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博,系马占光女婿。
原告内蒙古御盛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回民区马占光牛肉专卖店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御盛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御盛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御盛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7.2元,减半收取1233.6元,由内蒙古御盛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