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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泗洪县宏兴服饰店、广州市东誉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32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泗洪县宏兴服饰店、广州市东誉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泗洪县宏兴服饰店;广州市东誉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32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宏兴服饰店,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步行街div>经营者:虞宏勋,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广州市东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卢奕辉。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泗洪县宏兴服饰店、广州市东誉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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