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280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3,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王府公寓****。
法定代表人:丁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飞,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义海,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祥,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朱义海、丁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翔人民陪审员 吴惠人民陪审员 潘琼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法官 助理 丁琴书 记 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