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辖终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立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5881793H。
法定代表人:谢作针,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作针,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信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曹埭村金州工业园**楼第****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T7Y7G。
法定代表人:陈以展,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立豹服饰有限公司、谢作针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6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立豹服饰有限公司、谢作针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温州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原审被告谢作针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平阳县,瑞安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