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终3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宁鼎泰商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康桥国际**。
经营者:范乾宁,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香,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宁鼎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