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5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琼琼,女,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陈琼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2020年9月24日,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陈琼琼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利惠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同日,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