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42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益川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工业博览城46栋一层102、117、118。
法定代表人:尚振国。
被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源基泰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工业博览城46幢117号。
经营者:于兴茹。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益川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开发区新开街道源基泰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同年9月18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