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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趣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莱芜美生工艺玩具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乐钻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95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趣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莱芜美生工艺玩具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乐钻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趣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莱芜美生工艺玩具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乐钻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53号原告:东莞市趣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莱芜美生工艺玩具厂,经营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莱美工业区。

经营者:刘金生,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巷2号。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钻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美工业区海平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趣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莱芜美生工艺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乐钻玩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玩具列车”。

本院于****年6月**日立案受理。

原告东莞市趣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趣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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