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93号 原告:范登峰,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凌,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青岛英曼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集中办公区)/div> 法定代表人:解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解浩,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河**。
原告范登峰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青岛英曼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解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范登峰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青岛英曼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解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登峰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青岛英曼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解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登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