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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冯会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12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冯会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冯会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2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会乐,女,汉族,1996年1月6日生,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兵,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会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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