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2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会乐,女,汉族,1996年1月6日生,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兵,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会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