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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亿淘迪电子商行、深圳市亿淘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59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亿淘迪电子商行、深圳市亿淘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亿淘迪电子商行;深圳市亿淘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595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万和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凤。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亿淘迪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上围园新村九巷**A101。

经营者:周巧婵。

被告:深圳市亿淘迪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济通大厦306 法定代表人:周奕添。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亿淘迪电子商行、深圳市亿淘迪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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