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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凡与义乌市雷讯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379号
案件名称陈凡与义乌市雷讯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凡;义乌市雷讯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79号 原告:陈凡,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义乌市雷讯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

经营者:郑鹏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陈凡与被告义乌市雷讯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陈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书面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凡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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